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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子分会

第一条 中国消防协会消防电子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消防协会的分支机构,为非营利性组织。英文名称Fire Electronics Branch of Chin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CFPAFE)。

第二条 本分会是中国消防协会直接领导下的学术性、行业性分支机构,由中国消防协会批准成立,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分(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广大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致力于促进我国消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产业发展,为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本分会遵守《中国消防协会章程》、《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行业分会设立的宗旨:坚决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在消防部队转隶重要授旗训词精神,积极贯彻党中央、应急管理部及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快构建“全灾种、大应急”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针,紧紧抓住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和科技创新体系变革竞争的时机;秉承“科技强消、创新驱动”的理念,积极推进产学研用横向联合,大力推进消防科技创新改革步伐,构建新时代、新行业、新理念的消防科技产业发展生态圈,打通并构建消防电子产业的上、中、下游智能化产业生态链;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利用科技创新打造消防电子产业的国际品牌,推动民族品牌国际化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保驾护航。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中国消防协会的领导和管理。分会以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密切会员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发展为工作目标。

第五条 本分会支撑单位为鼎库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工作职能包括:

(一)服务职能,向会员提供包括信息、咨询、法律等方面的服务;组织对企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服务;沟通国际联络渠道等。

(二)协调职能,在协会内部,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力,对会员进行必要的协调,反对不公平竞争,必要时制定一些行规或公约,进行集体的自我约束,保证正常的生产和市场次序;在协会外部,代表会员及协会会同其它行业商会、协会开展相关活动。

(三)纽带职能,努力做好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双向联系的纽带,接受政府或行业监管机构委托,执行相关管理职能,在会员中贯彻政府的宏观管理意图和经济政策,敦促会员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职业道德;代表会员企业利益,反应企业诉求,向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本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制订本行业发展规划,向中国消防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方面的建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为有关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审批、登记注册、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审等提供依据;

(二)本分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倡共同遵守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维护本行业健康发展;总结、交流和推广消防电子行业在科研、设计、工艺、生产以及工程实践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三)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

(四)经政府部门的认可,接受中国消防协会的委托,承担或参与本行业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对新办企业申报及企业结构调整进行前期调研、咨询,对企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等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

(五)经政府部门的认可和中国消防协会的委派,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并组织标准的宣贯与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质量跟踪服务;

(六)经中国消防协会批准,举办国内外本行业的消防科技会议、讲座,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和产品;

(七)采用多种形式,协助有关部门或企业举办国内外本行业产品展览会、报告会、培训班,推动和促进消防电子行业工作与国际接轨;组织开展对本行业的管理人员、职工的再教育,针对本行业的不同岗位进行上岗培训教育;

(八)开展对本行业的经营统计、市场调查并收集、发布有关行业产、供、销信息。有条件的情况下,编辑出版本行业的消防科技书刊和资料;

(九)维护本分会会员权益,协调本分会会员关系,定期收集行业发展存在问题及企业诉求,向中国消防协会反映意见和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十)完成中国消防协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本分会的组成和组织机构

(一)拥护和执行《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及本分会《工作细则》,愿意履行义务,提出书面申请,经消防电子分会同意,报请中国消防协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分会委员; 

(二)本分会委员应为热心于消防电子行业,并做出积极贡献的电子专业方面的企业家、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

(三)本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秘书处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其日常工作由秘书处组织完成。不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四)行业分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秘书处主任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主任、副主任人选由行业分会的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中国消防协会备案。行业分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处理;

(五)行业分会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代表大会,由主任委员主持。行业分会召开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对会员单位提出的涉及行业发展的议案,经多数委员同意,可增开全体委员代表大会进行讨论。

(六)分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消防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换届前3个月向中国消防协会书面提出换届工作请示,包括会议内容、议程、换届时间、地点等,并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处主任、副主任和全体委员推荐名单,以及《工作细则》(修改草案稿)等,经协会审核批复后,按照程序办理有关备案和聘任手续。

(七)本分会设立一下五个分会专业组,分会的具体工作活动根据不同内容在不同专业组范围内开展。对关于本分会共同问题的工作活动,在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分会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对不同专业组内部问题的工作活动,在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各专业组独立开展。

(1)火灾探测报警专业组:由所有从事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系列产品生产、研发的会员组成。

(2)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专业组:由所有从事气体灭火控制系统、消防给水控制系统、防排烟控制系统、消防设备电源、消防应急广播及消防电话系统、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系列产品生产、研发的会员组成。

(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专业组:由所有从事消防应急灯具、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控制器、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列产品生产、研发的会员组成。

(4)可燃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专业组:由所有从事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有毒有害气体探测器、有毒有害气体报警控制器等系列产品生产、研发的会员组成。

(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及云平台服务专业组:由所有从事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等系列产品生产、研发及相关火灾防护云平台服务商的会员组成。

第八条 本分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政策和法律;

(二) 组织学习、落实和执行消防协会决定、决议;

(三) 组织召开分会委员代表大会;

(四)审定分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五)检查分会委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领导秘书处工作;

(七)组织实施分会对社会的服务工作;

(八)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九条 秘书处职权: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专业工作组开展工作

(三)筹备召开分会委员代表大会;

(四)组织编写分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五)向分会委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六)协助分会做好委员、通讯委员的推荐和除名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收发文管理,协调社会服务相关事宜;

 (八)解释分会细则。

第十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分会及专业工作组的会议及其他活动,并有表决权;

(二)对分会及专业工作组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分会及专业工作组有关学术活动和科技项目工作;

(四)可获得分会及专业工作组的文件和有关学术资料;

(五)遵守分会工作细则,执行分会及专业工作组决议,完成分会及专业工作组委托的工作;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技术咨询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一条 委员资格的取消

(一)自愿提出申请退会的;

(二)连续两次不参加本分会活动或一年内不履行本分会义务,经提示后一年内仍不予理睬的;

(三)损害本分会名誉经批评仍不改正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规行约的。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本分会经费来源:

(1)中国消防协会按比例划拨的会费;

(2)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3)有关政府部门、支撑单位的资助或拨款;

(4)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分会的财务工作由支撑单位的财务部门代管或委托合法的财务部门代管;在下年度 1月底前向中国消防协会书面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三)行业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中国消防协会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办理,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四)本分会的经费收入,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中国消防协会消防电子行业分会工作细则》须经行业分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消防协会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行业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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