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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3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消防行业信用管理水平,推动消防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文件要求,结合消防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由中国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统一组织、参评主体自愿参加、委托国家认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的消防行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协会设立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评委”),信评委由协会领导、相关业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和行业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信用评价等级;
(二)对信用评价过程中出现的异议进行裁决;
(三)研究处理信用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消防行业推广和采信信用评价成果。
信评委下设信用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办”)、评审专家组等,承担日常工作。信评办是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执行机构,并负责信评委日常工作。
第五条 信用服务机构负责收集审核企业申报信息、接受企业咨询、依照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提出信用等级初步意见并报信评委审核,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章 评价对象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 评价对象为包含不限于协会单位会员,覆盖消防行业的生产流通、专业化服务、设施设备应用、科技研发等领域的市场主体。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事业单位;
(二) 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三)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四章 评价指标与评价结果
第八条 信用评价指标由信评委组织获得央行征信备案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专家、企业代表等,结合消防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制订。每类指标体系由基础信用评价、经营及管理能力评价、财务实力、社会责任履行及信用记录指标构成。
第九条 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具体释义和计分标准另行制定。评价结果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复审一次,三年期满后应重新评审。
第五章 评价方法与流程
第十条 信用评价应依法对受评主体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价企业信用等级,做出科学、合理、公正、权威的评价。
信用评价尽可能减少信用评价主体对受评主体的自由裁量,用计分法评价受评主体信用单项得分和总得分,用分数区段法确定受评主体信用等级,受评主体信用等级得分由根据相应的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得出。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一)信评办与信用服务机构凭对受评主体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评估后,确认所报数据的真实性;
(二)结合真实、有效的参评数据,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含综合分值的受评信用等级初评结果;
(三)由信评委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确定受评主体的信用等级。需要实地核实的,协会、专家、信用服务机构可以赴受评主体和相关单位走访、调查、比对和核实,以获取真实、有效的参评数据;
(四)经信评委审核确认的初评结果在协会官网(www.cfpa.cn)公示和发布,并在中国商务信用平台(www.bcpcn.com)、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 (www.bcp12312.org.cn)备案。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均可实名举报,且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反映,并提供相应证据。
协会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责成信评委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信评办及信用评价机构有权对受评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动态管理,并依据信用评价指标重新核定信用等级。受评主体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信用等级。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公开期限内,不受理其信用评价申请。
第六章 评价结果推广与应用
第十三条 协会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以及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时,主动参考、认可评价结果,给信用良好的受评主体以优惠和便利。
第十四条 协会向获得A级及以上的受评主体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出具《受评主体信用评价报告》,并向相关组织、机构等推荐、宣传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协会通过以下渠道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广采信信用评价结果:
(一)协会官方融媒体矩阵,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中国商务信用平台等第三方信用公开平台;
(二)协会年会、展会、培训等业务活动;
(三)消防行业相关媒体;
(四)信用评价与消防技术服务认证、消防产品质量认证相互采信的信用体系建设;
(五)组织编制和发布实施与信用评价相关的团体标准;
(六)其它合法、有效渠道。
第十六条 取得信用等级的受评主体可以在以下方面合理使用信用评价的结果:
(一) 法律法规允许的受评主体形象宣传;
(二) 制作产品铭牌、包装、说明书、合格证;
(三) 向供应商、客户展示受评主体信用能力;
(四) 向政府监管机构通报受评主体信用等级;
(五) 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评价证书和标识的情况。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协会和信用服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严格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参评主体所提供的各类信息,各相关方要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对未经许可擅自泄密者视情节轻重的,给予批评、警告、撤销资格等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和专家应按本办法对参评主体进行测评。在测评工作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协会有权取消其参与信用评价的资格:
(一)不依法进行信用测评的;
(二)在评价前对参评主体做出信用评价承诺的;
(三)向受评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额外费用(包括赞助费)或索取财物的;
(四)泄露受评主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消防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