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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专业委员会

第一条中国消防协会建筑防火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消防协会所属的非营利性分支机构。英文名称为BUILDINGFIRESAFETYCOMMITTEE0FCFPA;

第二条委员会遵照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遵照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团结和组织全国建筑防火科技和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建筑防火事业的人士,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建筑防火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为提高我国建筑防火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建筑防火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

(一)执行中国消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编制委员会的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中国消防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计划安排,组织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

(四)不定期举办国内外建筑防火科技会议、讲座,推广国内外先进建筑防火技术和产品;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技术讲座,提高建筑防火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的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或科普作品;协助协会刊物征、审有关本专业的稿件,并编辑出版本专业的学术论文或科普书刊;

(五)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倡共同遵守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促进建筑防火行业高质量发展;开展对本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发布有关行业产、供、销信息;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质量跟踪服务;制订本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消防协会提出有关促进行业发展的建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为有关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审批、登记注册、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定等提供依据;

(六)承接有关单位、部门的技术咨询工作;

(七)加强与省、市、自治区消防协会的建筑防火专业机构的联系和交流,并与其他有关协会进行业务联系;

(八)根据中国消防协会章程的规定,积极推荐和介绍个人、团体和外籍建筑防火科技工作者加入中国消防协会;

(九)经政府部门的认可或中国消防协会的委托,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完成中国消防协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条委员会由专业水平较高、热爱建筑防火事业并热心协会工作的建筑防火科技人员和专业工作者组成。委员会任期5年,委员会设荣誉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至5名,秘书处由支撑单位设立,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5名,由中国消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会委员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处委派工作人员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推荐,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表决产生,并报中国消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批准。

第五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财务工作、印发相关资料、起草委员会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与中国消防协会会员部及各地消防协会建筑防火专业机构的联络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工作组、技术咨询服务部、专家组等部门。学术工作组负责拟定委员会的业务工作计划、组织学术交流活动、收集、审查建筑防火学术资料、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讲座。技术咨询部负责建筑防火技术业务咨询工作。专家组负责委员会业务范围内涉及的专业技术难点问题的研讨和解决。学术工作组组长和技术咨询部主任及专家组长可分别由副秘书长或一名副主任委员兼任。秘书处可设专职或兼职秘书1至3人。

(一)由全体委员组成委员大会,委员大会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召开临时委员大会。委员大会应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委员大会的决议,应经出席委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通过。

委员大会的职责:

1、制修订本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审议批准本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本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本委员会其它重大事宜。

(二)为便于组织开展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每年可举行一至两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学术工作组组长、技术咨询部主任、专家组参加的工作会议。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委员享有下列权力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2、享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4、本委员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义务:

1、遵守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和本工作细则,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2、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3、积极为本行业的发展提出建议,提供资料;

4、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积极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第七条本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取消其参加委员会活动的资格,并向中国消防协会报告,取消其中国消防协会会员资格。

(一)违反中国消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自愿提出申请退会的;

(三)连续两次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或一年内不履行本委员会义务,经提示后一年内仍不予理睬的;

(四)损害本委员会名誉经批评仍不改正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规行约的。

第八条委员会专用印章使用及管理办法见《中国消防协会建筑防火专业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消防协会批准执行。

第九条委员会的学术活动及日常业务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经费来源:

(一)中国消防协会按比例划拨的会费;

(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有关政府部门、支撑单位的资助或拨款;

(四)其他合法经济来源。

第十条本工作细则经第八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报中国消防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2022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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