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留言
  • 信息
  • 专题
首页> 组织机构
电气防火专业委员会

第一条 中国消防协会电气防火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消防协会的分支机构,英文名称Electrical Fire Protection Committee of CFPA。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消防协会直接领导下的学术性、行业性分支机构,由中国消防协会批准成立,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三条 委员会遵守《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及《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崇尚科学,坚持民主,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组织委员会委员积极开展学术上的研究、讨论和交流,宣传、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普及电气防火知识,努力提高我国电气防火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

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中国消防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内。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电气防火专业的国内外学术研讨,编辑、出版电气防火专业的科技资料;

2.组织审议电气防火专业学术论文、科技著作和科普作品,推荐、表彰本专业的优秀论文和作品。协助《中国消防》、《消防科学与技术》、《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征集、审阅本专业的稿件;

3. 采用多种形式,协助有关部门或企业举办本专业的培训班、报告会,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推动和促进电气防火工作与国际接轨;

4.组织有关单位制修订和宣贯关于电气防火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电气防火咨询服务,组织国内外技术、情报和信息的交流活动;

5. 开展对国内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研究分析电气防火的发展方向及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电气火灾综合防治的意见和建议;

6.总结、交流和推广电气防火在科研、设计、工艺以及工程实践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7.开展电气火灾发生机理及其规律,火灾危险性评估技术的研究和探讨,普及电气防火知识,提高社会抵御电气火灾的能力;

8.组织电气防火管理体制、防火检查与监测、火灾物证鉴定技术等方面的科技活动;

9. 中国消防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和组织机构。

1.中国消防协会会员拥护和执行《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及本委员会《工作细则》,愿意履行义务,提出书面申请,经电气防火专业委员会同意,报请中国消防协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委员会委员或通讯委员。

2.本委员会委员或通讯委员应为热心于电气防火工作和行业,并做出积极贡献的电专业方面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消防部门防火监督人员。

3.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秘书处主任1人,由中国消防协会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会由50~70委员、30~50通讯委员组成。高级职称以上的委员应占委员总数80%以上,每届委员聘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新聘委员除特殊情况外,在通讯委员中产生。

4.本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负责筹备工作。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主任、三~六名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的人选由委员会主任提名,委员会领导机构讨论协商确定,报中国消防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委员会闭会期间,秘书处在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5.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政策和法律;

2. 组织学习、落实和执行消防协会决定、决议;

3.组织召开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

4.审定委员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5.检查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6.领导秘书处工作;

7.组织实施委员会对社会的服务工作;

8.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九条 秘书处的职权:

1.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

3. 组织编写委员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4.向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5.协助委员会做好委员、通讯委员的推荐和除名工作;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收发文管理,协调社会服务相关事宜;

7.解释委员会细则;

第十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参加委员会的会议及其他活动,并有表决权;

2.对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优先参加委员会有关学术活动和科技项目工作;

4.可获得委员会的文件和有关学术资料;

5.遵守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委员会决议,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6.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技术咨询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一条 通讯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可获得委员会有关的技术资料;

2.可应邀出席委员会的有关会议及其他活动;

3.遵守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委员会决议,完成委员会委托办理的工作;

4.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技术咨询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1.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1)会务费;

2)捐赠;

3)主管部门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2.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委员会委员中分配。

3.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中国消防协会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办理,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4.委员会的资产属国家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工作细则须经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委员会秘书处。

友情链接
消防协会
各地总队
关注微信公众号
京ICP备17002894号-1 版权所有中国消防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甲19号 电话:010-67789619 协会邮箱办公系统旧版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