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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专业委员会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全称为中国消防协会消防设备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Fire Fighting Equipment Committee of CFPA。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消防协会的分支机构,其设立由中国消防协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遵守《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及《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崇尚科学,坚持民主,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团结、组织、联络本专业委员会积极开展消防设备的科研、设计、生产的研讨和业务交流,组织进行优秀消防设备论文评比,推动我国消防设备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消防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为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致力于消防装备、设备、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与应用推广,在消防部队、消防科研院所(校)、建筑设计院和消防设备用户、消防企业之间搭建一个交流、合作的桥梁和平台,通过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使消防装备、设备、设施和器材得到正确的配置和使用,优质设备得到更好的推广应用;

(二)按照中国消防协会审定的工作计划,参加或组织与本专业委员会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四)协助中国消防协会其他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评审有关本专业的稿件,编辑出版本专业的学术或科普书刊;

(五)掌握消防设备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对本专业的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及时提出建议;

(六)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消防设备科技咨询工作;

(七)组织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技术讲座,提高消防科技人员和消防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八)开展与其他消防专业组织和其他学会、协会有关业务的联系与交流;

(九)推荐优秀科技人员、消防企业加入中国消防协会;

(十)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对本专业委员会活动做出贡献的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执行中国消防协会的决议,完成中国消防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和组织机构。

(一)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是中国消防协会会员,拥护《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及本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愿意履行委员义务。

(二)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应为热心于消防事业,并做出积极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请加入本委员会时,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专业委员审核同意,报请中国消防协会核准聘任,方可成为本专业委员会委员。

(四)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5人、秘书处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由中国消防协会聘任,委员任期四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聘连任,每届连聘连任的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本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召开不得少于一次的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六)本专业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主任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根据本专业委员会的实际工作需要,由秘书处主任提名,委员会聘任,报中国消防协会核准备案。

(七)本专业委员会的相关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并须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持召开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工作会议;

(二)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政策和法律;

(三)组织审定本专业委员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检查本专业委员会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六)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组织落实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三)组织编写本专业委员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提交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大会审议;

(四)向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协助主任委员向代表大会推荐委员候选以及提出委员除名建议;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解释本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如下:

1、挂靠单位的资助;

2、接受捐赠、赞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上级部门的资助;

5、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分配。

(三)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协会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办理,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四)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2020年12月28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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