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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

第一条 中国消防协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消防协会的分支机构,英文名称Fire Cause Investigation Committee of CFPA。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火灾调查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学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中国消防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是中国消防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协会常务理事会和挂靠单位的直接支持下开展火灾调查技术和经验的学术交流与推广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广大火调工作者,致力于促进我国火调事业和火调技术水平的发展,促进火调技术人才的培养。

第五条 本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内,地址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全国火灾调查方面的学术交流,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的火灾调查技术水平。

(二)开展火灾调查方面的技术研究,推广火灾调查技术成果,提高我国火灾调查的技术水平。

(三)接受政府委托,开展火灾调查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活动。

(四)组织评审和推荐火灾调查方面的优秀著述和科技成果,编辑、出版有关火灾调查方面的专业技术书籍及资料。

(五)提出推动我国火灾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火灾调查技术会议、讲座,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火灾调查理论、技术、产品。

(七)推荐优秀火灾调查人员,表彰、奖励在火灾调查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技术人员。

(八)加强与各地消防协会火灾调查专业组织的联系,帮助各地消防协会的火调活动。

(九)完成中国消防协会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一) 本委员会委员条件:凡中国消防协会会员,拥护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及本委员会《工作细则》,自愿提出申请,经本专业委员会同意,报请中国消防协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委员会委员。

(二) 本委员会委员应为热心于火灾现场勘验、物证鉴定等工作,并作出积极贡献的专家、一线火灾调查技术人员、科研院所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本委员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组织完成。

(四)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中国消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聘任,委员由委员会推荐后报协会备案,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任,必要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可增加或减少。

(五) 本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处主任1人,由正、副主任提名决定,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组织完成。

(六) 本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有效。

第八条 本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领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长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工作制度。

第九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二)组织学习、执行中国消防协会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三)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秘书处工作。

(五)提取委员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六)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十条 本委员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任委员对本委员会进行日常管理。

(二)负责和中国消防协会以及委员的联系。

(三)组织筹备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工作。

(四)负责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五)负责对本委员会以外的联系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本委员会的有关活动,并对本委员会各项工作具有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获得本委员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和其他服务。

(三)遵守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委员会决议,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撰写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赞助、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挂靠单位的资助;

(四)会务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中国消防协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接受等级管理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工作细则须经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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