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留言
  • 信息
  • 专题
首页> 组织机构
民航消防专业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消防协会民航消防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Civil aviation fire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CFPA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经中国消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在民政部登记的中国消防协会行业性分支机构,是由中国消防协会民航系统消防领域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贯彻《中国消防协会章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诚信,完善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建立沟通渠道,促进共同发展,促进民航系统消防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发展,为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民航局公安局是本专委会上级指导单位,同时本专委会接受中国消防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同时接受挂靠单位的指导。

第五条 本专委会挂靠单位为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东路3号,邮政编码1001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对本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制订本行业发展规划,向中国消防协会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方面的建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为有关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审批、登记注册、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审等提供依据;

(二) 本专委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倡共同遵守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维护本行业健康发展;

(三) 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

(四) 经中国消防协会的委托,承担或参与本行业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对新办企业申报及企业结构调整进行前期调研、咨询,对企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等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

(五) 经中国消防协会的委派,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质量跟踪服务;

(六) 经中国消防协会批准,举办国内外本行业的消防科技会议、讲座,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和产品;

(七) 组织开展对本行业的管理人员、职工的再教育,针对本行业的不同岗位进行上岗培训教育;

(八) 开展对本行业的经营统计、市场调查并收集、发布有关行业产、供、销信息。编辑出版本行业的消防科技书刊和资料;

(九) 维护本专委会会员权益,协调本专委会会员关系,向中国消防协会反映意见和要求;

(十) 完成中国消防协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成员

第七条 本专委会的成员组成

(一)本专委会有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

(二)凡从事民航消防系统产品的生产、科研、销售、安装维护,并且具有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成为本专委会的成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委会的成员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专委会工作细则;

(二) 有加入本专委会的意愿;

(三) 为从事民航消防业务的单位和人员;

(四) 具有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资格或个人会员资格 。

第九条 成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 由执行委员会授权的专委会秘书处发给成员证明。

第十条 成员单位和个人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专委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三)获得本专委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通过本专委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享受本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对本专委会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七)可申请自愿退出本专委会。

第十一条 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细则;

(二)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专委会纪律,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本专委会委托的任务;

(五)接受本专委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自觉维护行业声誉,维护成员单位间的团结;

(八)积极为本行业的发展提出建议,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并交回成员单位证明。

第十三条 本专委会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参加专委会活动的资格,并向中国消防协会报告,建议取消其中国消防协会会员资格,本专委会督促其上交中国消防协会会员证牌。

(一) 取消了中国消防协会会员资格的;

(二) 自愿提出申请退出本专委会的;

(三)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或一年内不履行本专委会义务,经提示后一年内仍不理睬的。

(三) 损害本专委会名誉经批评仍不改正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规行约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单位代表大会。成员单位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修订本专委会的工作细则;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审议批准本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决定本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本专委会的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也称换届大会)。必要时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单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各成员单位参加专委会成员单位代表大会的代表人应是各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派的其他负责人。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消防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成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和协商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是成员单位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委委员会会议(即年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在专委委员会中设执行委员会,在专委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有关职权,对专委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五人、执行委员六至十二人、委员若干人,其人选在本专委会所有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派的其他负责人中产生。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在本行业中有影响、熟悉本行业业务的技术或管理专家担任,其人选由本专委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中国消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直接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的职责是:

(一)执行专委会成员单位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筹备召开本专委会成员单位代表大会;

(四)决定本专委会成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各专业工作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向中国消防协会和成员大会报告工作与财务状况;

(七)领导本专委会各专业专委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专委会工作计划及其它有关文件;

(九)讨论并决定本专委会重要的工作。

第二十条 本专委会设立的执行委员会,其职权是在委员会工作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本条第十九款中的1、2、4、5、6、7项职责。

执行委员会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执行委员会工作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执行委员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委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专委会设秘书处,在专委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专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专委会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

(二)检查成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与本专委会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委员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工作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副主任以及各专业工作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各专业工作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签署本专委会日常工作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专委会的工作机制

(一)本专委会设立以下三个专业工作组:

1、航空器灭火系统专业工作组:由所有从事航空器灭火实施单位、系统产品及配件的生产的成员单位组成;

2、民航特殊建筑灭火系统专业工作组:由所有从事民航特有建筑(航站楼、油库、塔台)灭火实施单位、灭火系统产品及其配件等产品生产的成员单位组成;

3、民航消防设备专业工作组:由所有从事民航消防设备产品及其配件产品生产的成员单位组成;

(二)本专委会的具体工作活动根据不同内容在不同范围内开展。对关于本专委会共同问题的工作活动,在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专委会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对不同专业工作组内部问题的工作活动,在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各专业工作组独立开展。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专委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 中国消防协会按比例划拨的会费;

(二)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 有关政府部门、挂靠单位的资助或拨款;

(四) 开展本行业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创收;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专委会的财务工作由挂靠单位的财务部门代管或委托合法的财务部门代管;在下年度 1月底前向中国消防协会书面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专委会的经费收入,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换届前,应接受中国消防协会或挂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工作细则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专委会工作细则的修改,须经专委会委员会或专委会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专委会修改的工作细则,须在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消防协会审查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专委会完成宗旨所规定的任务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专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中国消防协会批准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专委会终止活动前,须在中国消防协会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财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专委会注销须经中国消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在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消防协会理事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2016年6月7日第一次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本专委会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中国消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即日生效。


友情链接
消防协会
各地总队
关注微信公众号
京ICP备17002894号-1 版权所有中国消防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甲19号 电话:010-67789619 协会邮箱办公系统旧版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