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留言
  • 信息
  • 专题
首页> 组织机构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

第一条  中国消防协会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消防协会所属的分支机构,其设立由中国消防协会审议决定,英文名称为:Urban Rail Transit Fire Safety Committee of CFPA。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消防协会直接领导下的学术性、行业性、非盈利性分支机构。本专业委员会遵守《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及《中国消防协会实体、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崇尚科学,坚持民主,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领域内科技研究、交流和推广,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普及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理论,推动本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发展,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支撑单位为中国矿业大学。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轨道交通消防安全领域内的国内外学术研讨、消防科技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新技术、新理论研究,积极探索前瞻性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

(二)组织编辑出版本行业科技资料、报刊和音像制品等,举办多种形式的消防公益活动,传播和推广消防安全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三)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本行业相关鉴定、评估、审查及论证等工作,开展消防科技研发、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

(四)组织举办本行业科技会议、展览、讲座等,积极推广国内外轨道交通消防安全领域内先进消防技术和消防产品;

(五)组织开展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或企业举办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报告会等,为社会培训各类人员,推进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六)参与编制、宣传涉及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领域的法规、标准等;

(七)组织开展对国内外本行业基础资料的调研、收集、统计、分析工作,报经中国消防协会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提出轨道交通火灾防护、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八)开展国际消防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关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交往;

(九)开展轨道交通火灾发生、发展、蔓延规律及其机理研究,提升消防安全管理、火灾危险性评估等技术水平,提高火灾防范能力;

(十)执行中国消防协会的决议,完成中国消防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和组织机构。

(一)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是中国消防协会会员,拥护《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及本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愿意履行委员义务。

(二)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应为热心于消防事业,并做出积极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时,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专业委员会审核同意,报请中国消防协会核准聘任,方可成为本专业委员会委员。

(四)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中国消防协会聘任,委员任期四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聘连任,每届连聘连任的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本专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专委会正、副主任委员负责筹备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相关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并须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本专业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国矿业大学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主任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六)本专业委会设专家中心,由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领域涉及的设计、建设、运营、技术咨询及设备研发、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代表和消防安全行业内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持召开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工作会议;

(二)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政策和法律;

(三)组织审定本专业委员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检查本专业委员会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对重大事项组织副主任委员及全体委员共同研究做出决策;

(六)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组织落实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三)组织编写本专业委员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提交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大会审议;

(四)向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协助主任委员向代表大会推荐委员候选以及提出委员除名建议;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解释本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

第八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如下:

1、资助;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上级部门的资助;

5、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分配。

(三)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中国消防协会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办理,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四)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2020年11月24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友情链接
消防协会
各地总队
关注微信公众号
京ICP备17002894号-1 版权所有中国消防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甲19号 电话:010-67789619 协会邮箱办公系统旧版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