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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消防分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林学会森林与草原防火专业委员会、中国消防协会森林消防分会,是由森林草原防灭火科学技术工作者、专业工作者,森林草原消防装备(产品)生产企业、中介组织的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行业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森林草原防灭火科技工作者、专业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林业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团结广大森林草原防灭火科技工作者、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森林草原防灭火事业的人士,发挥专业特长,以服务森林草原防灭火为中心,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办会宗旨,发挥“桥梁纽带、宣传发动、参谋咨询、服务保障”的作用,致力于促进森林草原防灭火科学技术进步和事业发展,为国土生态安全和林草事业建设做贡献。

第三条 隶属于中国林学会、中国消防协会,挂靠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司,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宣传贯彻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执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司的指令、决定和中国林学会、中国消防协会的决议,努力完成其交办的任务。

第五条 开展国内外森林草原防灭火学术交流与合作。紧密围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学科发展的前沿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技术咨询、学术研讨,着力创新理论、建言献策,为森林草原防灭火创新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加强与森林草原防灭火方面相关社会团体的联系,积极开展国内外森林消防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企业出国考察学习,引进国际先进产品、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森林草原防灭火科学技术进步。

第六条 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协助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联系相关单位,运用有效载体,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和科普教育,以增强群众的防火意识,激发保护森林草原的热情;建好用好《中国森林消防装备信息网》,反映森林草原防火动态,交流森林草原防火信息;办好《森林防火信息》,及时提供信息、交流经验、弘扬先进、普及常识;协助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培训基层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人员,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七条 加强与森林草原消防装备(产品)生产企业、中介组织的联系。帮助企业执行行业技术、产品标准,对其产品质量进行评估,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促进森林草原消防产品的技术进步和质量提高。搭建森林草原消防产品供需交流平台,举办各种类型的展销、展示、交流会等,推介新产品、新技术,推动森林草原消防装备(产品)创新发展。

第八条 领导组织森林草原消防装备(产品)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参加“全国森林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促进森林草原防灭火行业技术进步,推动森林草原消防装备(产品)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建设项目的调研、论证、评估、咨询和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论著的评审和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分析,向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条 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数据库。通过分布在各地各部门的委员,收集分布所在地各领域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学者信息,整理、分类、纳入数据库,为森林草原防火专家、学者发挥才能,更好地为森林草原防灭火服务搭建平台。

第十一条 向党和政府反映森林草原防灭火科技工作者、专业工作者及森林草原消防装备(产品)生产企业、中介组织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二条 委员(包括特邀委员,以下同)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员的权利

(1)在委员会、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委员会、分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3)参加委员会、分会的有关活动;

(4)获得委员会、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5)在委员会、分会有加入权和退出自由权。

(二)委员的义务

(1)遵守委员会、分会工作条例,执行委员会、分会决议;

(2)维护委员会、分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委员会、分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委员会、分会和学组的活动;

(4)向委员会、分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委员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经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增补的委员,由理事长(主任)办公会研究接收。委员会、分会设理事长(主任)、副理事长(副主任)、秘书长。结合工作实际和地域分布组建学组。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在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域有重要建树、有较深学术造诣,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组建专家学组和办公室。

第十四条 委员会、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长(主任)会议决定,报中国林学会、中国消防协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司审查批准。委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的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委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委员会、分会工作条例;

(二)确定委员会、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批理事长(主任)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主任)、副理事长(副主任)、秘书长;

(五)授予名誉理事长、名誉主任称号,聘请顾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长(主任)会议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委员会、分会工作。

(一)执行委员会、分会工作条例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委员会、分会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

(三)审议委员会、分会工作报告;

(四)审查和管理委员会、分会财务,并向委员代表大会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主任)、副理事长(副主任)和秘书长;

(六)举荐名誉理事长(主任)和顾问;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决定特邀委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对成绩突出的委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十)筹备召开下届委员代表大会;

(十一)向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 设理事长(主任)1人,副理事长(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长(主任)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理事长(主任)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主任)办公会;

(二)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工作条例贯彻执行情况;

(三)检查督促年度工作和有关工作开展执行情况;

(四)签署委员会、分会的有关文件。

秘书长职责:

(一)负责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长(主任)办公会决议及工作计划,完成理事长(主任)交办的任务;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长(主任)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内部各机构的关系,负责与有关领导及主管部门的沟通汇报,保持与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

第十七条 在理事长(主任)会领导下划分设立华北东北学组、西南西北学组、华东中南学组、森林消防队伍学组、航空护林学组、专家学组。

各学组职责:

(一)各学组针对本地域森林草原防灭火的特点和规律,围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学科发展的前沿问题开展学术活动。

(二)森林草原消防企业委员参加所在地学组活动,征询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对本企业产品的意见和建议。

(三)专家组根据委员会年度活动计划,接受委托提供科技咨询、论证、评估等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办公室为委员会(分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办公室配备主任和必要的专职干部。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助;

(二)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资助;

(三)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

(四)中国林学会、中国消防协会的资助;

(五)委员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在本条例明确的业务范围内使用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业务服务的工作人员,从业务服务收益中,按规定提取劳务报酬。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办公设施、设备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资金、资产,接受全体委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领导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条例的修订、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的修订,要在森林草原防灭火事业发展和工作实践基础上,由理事长(主任)办公会提出方案,提交委员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中国林学会、中国消防协会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司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是中国林学会森林与草原防火专业委员会、中国消防协会森林消防分会统一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中国林学会森林与草原防火专业委员会、中国消防协会森林消防分会第七届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委员会、分会理事长(主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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