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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构配件分会

第一条 本分会是经中国消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在民政部登记的中国消防协会行业性分支机构,是由中国消防协会耐火构配件产品领域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消防协会耐火构配件分会,英文名称为 Fire-resistant Components & Fittings Trade Branch of CFPA。

第二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国消防协会章程,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耐火构配件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分会接受中国消防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同时接受挂靠单位的指导。

第四条 本分会挂靠单位为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办公地点设在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对本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制订本行业发展规划,向中国消防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方面的建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为有关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审批、登记注册、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审等提供依据;

(二) 本分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倡共同遵守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维护本行业健康发展;

(三) 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

(四) 经政府部门的认可,接受中国消防协会的委托,承担或参与本行业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对新办企业申报及企业结构调整进行前期调研、咨询,对企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等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

(五) 经政府部门的认可和中国消防协会的委派,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质量跟踪服务;

(六) 经中国消防协会批准,举办国内外本行业的消防科技会议、讲座,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和产品;

(七) 组织开展对本行业的管理人员、职工的再教育,针对本行业的不同岗位进行上岗培训教育;

(八) 开展对本行业的经营统计、市场调查并收集、发布有关行业产、供、销信息。编辑出版本行业的消防科技书刊和资料;

(九) 维护本分会会员权益,协调本分会会员关系,向中国消防协会反映意见和要求;

(十) 完成中国消防协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本分会的会员组成

(一)本分会只有单位会员,无个人会员;

(二)凡从事耐火构配件产品的生产、科研、销售、安装维护,并且具有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分会工作细则、自愿申请、履行手续,即可成为本分会的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享有下列权力和义务:

(一) 权利:

1、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2、享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3、对本分会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4、本分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义务:

1、遵守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和本工作细则,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2、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为本行业的发展提出建议,提供资料;

4、积极参加本分会的活动,积极完成本分会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 本分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取消其参加分会活动的资格,并向中国消防协会报告,建议取消其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资格,本分会督促其上交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证牌。

(一) 取消了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资格的;

(二) 自愿提出申请退会的;

(三) 连续两次不参加本分会活动或一年内不履行本分会义务,经提示后一年内仍不予理睬的;

(四) 损害本分会名誉经批评仍不改正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规行约的。

第九条 本分会的组织结构

(一)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各会员单位参加分会会员大会的代表人应是各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派的其他负责人。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本分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应由全体会员过半数出席。会员大会的决议,应经出席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通过。

会员大会的职责:

1、制修订本分会的工作细则;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审议批准本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本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本分会的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二)本分会设立委员会,为本分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分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六至十二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执行委员六至十二人、委员若干人,其人选在本分会所有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派的其他负责人中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应由在本行业中有影响、熟悉本行业业务的技术或管理专家担任,其人选由本分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中国消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直接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本分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工作会议,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委员会工作会议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2、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本分会会员大会;

4、决定本分会单位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向中国消防协会和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与财务状况;

6、制定本分会工作计划及其它有关文件;

7、讨论并决定本分会重要的工作。

(三) 本分会委员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其职权是在委员会工作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本条第(二)款中的1、2、4、6、7项职责。执行委员会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执行委员会工作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执行委员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委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四) 本分会设秘书处,在分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分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条 本分会的工作机制

(一)本分会设立以下三个专业组:

1、防火门窗专业组:由所有从事防火门、防火窗产品生产的会员,以及防火门窗用防火玻璃、防火锁和闭门器等关键配件产品生产的会员组成;

2、防火卷帘专业组:由所有从事防火卷帘产品及其配件如防火卷门机、电气控制箱等产品生产的会员组成;

3、通风排烟系统专业组:由所有从事防火阀、档烟垂壁等通风排烟系统产品及其配件产品生产的会员组成。

(二)本分会的具体工作活动根据不同内容在不同范围内开展。对关乎本分会共同问题的工作活动,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分会成员共同开展;对不同专业组内部问题的工作活动,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各专业组独立开展。

第十一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 中国消防协会按比例划拨的会费;

(二)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 有关政府部门、挂靠单位的资助或拨款;

(四) 开展本行业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创收;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本分会的财务工作由挂靠单位的财务部门代管或委托合法的财务部门代管;在下年度 1月底前向中国消防协会秘书处书面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经费收入,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本分会换届前,应接受中国消防协会或挂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所规定的任务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分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中国消防协会批准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活动前,须在中国消防协会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财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七条 本分会注销须经中国消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在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本分会工作细则经中国消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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