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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泵分会

第一条 本分会全称为中国消防协会消防车泵装备行业分会。英文名称为Fire Vehicle Pump Equipment Subcommittee. CFPA,缩写FVPES.CFPA。

第二条 本分会是中国消防协会的分支机构,其设立由中国消防协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分会严格遵守《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及《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履行各项职能,维护委员合法权益,团结和引领全体委员及全行业同仁建立行业自我管理机制,坚持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方针,建设规范有序的消防装备市场,促进行业进步和发展,为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分会接受中国消防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分会支撑单位为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秘书处设在上海市闵行区莘庄西环路391号。

第七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情况,报请中国消防协会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行业规划及制定有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全体成员(包括本分会委员和非委员)建立行业自我管理机制,动员委员模范执行“中国消防产品行业自律公约”,本分会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公约行为的行业成员,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本分会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上报中国消防协会处理。

(三)开展对行业经营状况和价格趋势的调查统计,报请中国消防协会作为行业发展和规则制定的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必要时向社会发布。

(四)接受中国消防协会或有关单位的委托,承担或参与本行业消防科研项目的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使用,引导企业科技创新。

(五)接受中国消防协会或有关单位的委托,开展消防装备企业资质认证,对新办企业申报及企业结构调整进行前期调研、咨询,对企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等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

(六)经中国消防协会批准,接受相关部门或单位邀请,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开展行检、行评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经中国消防协会批准,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内外消防科技会议、讲座、论坛等活动,开展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交流。

(八)组织开展对本行业的管理人员、职工的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搭建行业人才服务平台,促进行业整体素质提高。

(九)组织委员向中国消防协会投稿和发布信息,向各类会议提交论文。

(十)协调行业对外贸易争议,维护本行业委员单位权益,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十一)协调本行业委员单位关系,向中国消防协会反映意见和要求。

(十二)完成中国消防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本分会的委员应是中国消防协会会员,拥护《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及本分会相关工作制度,愿意履行委员义务。

第九条 本分会委员应为热爱消防事业,在本行业(消防车、消防摩托车、消防机器人、消防泵、消防枪、消防炮、消防水带、消防接口、消火栓、灭火器、防护救援器材装备、水域救援器材装备以及消防船艇等)有影响、熟悉本行业业务并在企业中有决策权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时,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分会审核同意,报请中国消防协会核准聘任,方可成为本分会委员。

第十一条 本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至5人,秘书处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由中国消防协会聘任,委员任期四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聘连任,每届连聘连任的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本分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持召开本分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工作会议;

(二)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政策和法律;

(三)组织审定本分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检查分会全体委员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本分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本分会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主任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根据本分会的实际工作需要,由秘书处主任提名,分会聘任,报中国消防协会核准备案。

第十四条 本分会秘书处职责:

(一)组织落实分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本分会全体委员会议;

(三)组织编写本分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提交本分会委员大会审议;

(四)向本分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向本分会主任委员推荐委员候选人;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解释本分会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分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分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本分会的相关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并须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一)本分会的经费来源是:

1、支撑单位的资助;

2、接受捐赠、赞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上级部门的资助;

5、其它合法收入。

(二)本分会经费必须严格按照中国消防协会规定的要求,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分会委员中分配。

(三)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协会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办理,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上级各有关部门的审计。

(四)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2021年4月20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本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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