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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材料分会

第一条 本分会经中国消防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消防协会行业性分支机构,是由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消防协会防火材料分会。英文名称为Fire Material Subcommittee of Chin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CFPAFMS)。

第二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国消防协会章程,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消防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分会接受中国消防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同时接受挂靠单位的指导。

第四条 本分会挂靠单位为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办公地点设在四川省都江堰市学府路。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一) 开展对本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制订本行业发展规划,向中国消防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方面的建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为有关部门对企事业进行审批、登记注册、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审等提供依据;

(二) 本分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倡共同遵守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维护本行业健康发展;

(三) 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

(四) 接受中国消防协会的委托,承担或参与本行业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对新办企业申报及企业结构调整进行前期调研、咨询,对企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等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

(五) 经政府部门的认可和中国消防协会的委派,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质量跟踪服务;(六) 经中国消防协会批准,举办国内外本行业的消防科技会议、讲座,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

(七) 组织开展对本行业的管理人员、职工的再教育,针对本行业的不同岗位进行上岗培训教育;

(八) 开展对本行业的经营统计、市场调查并收集、发布有关行业产、供、销信息。编辑出版本行业的消防科技书刊和资料;

(九) 维护本行业单位会员权益,协调本行业单位会员关系,向中国消防协会反映意见和要求;

(十) 完成中国消防协会交办的任务;

(十一) 协调行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关系,指导企业健康发展。如在本行业发现伪劣产品或工程中的弄虚作假现象,损坏会员的合法权益时,本行业分会可向质量监督部门或质量检测中心反映,建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通过媒体曝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凡从事防火涂料、防火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阻燃塑料制品、铺地材料、阻燃织物、防火封堵材料、阻燃(耐火)电线电缆、保温隔热材料、防火家具及组件的生产、科研、销售、施工,并且具有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分会工作细则、自愿申请、履行手续,即可成为本分会成员。

第七条 本分会成员有下列权力和义务:

(一) 权利:

(1) 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2) 享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3) 对本分会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4) 具有本分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义务:

(1) 遵守中国消防协会章程,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3) 积极为本行业的发展提出建议,提供资料;

(4) 积极参加本分会的活动,积极完成本分会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 本分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取消其参加分会活动的资格并向中国消防协会报告建议取消其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资格,本分会督促其上交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证牌。

(一) 取消了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资格的;

(二) 自愿提出申请或1年内不参加本分会活动、不履行本分会义务的经提示后,1年内仍不予理睬的;

(三) 损害本分会名誉经批评仍不改正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规行约的;

(四) 连续三年不交纳会费的单位;

第九条 本分会设:顾问两人、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六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顾问、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应由在本行业中有影响、熟悉本行业业务的技术或管理专家担任,其人选由本分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中国消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直接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条 本分会工作会议由全体委员参加,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分会工作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分会工作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当经出席分会工作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通过。

分会工作会议的职责:

(一)制、修订本分会的工作细则;

(二)审议批准本分会的财务预算报告;

(三)审议本分会的工作计划及形成的各项决议;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十一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中国消防协会按比例划拨的会费;

(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有关政府部门挂靠单位的资助或拨款;

(四)行业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创收;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本分会的财务工作由挂靠单位的财务部门代管或委托合法的财务部门代管。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经费收入,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本分会换届前,应接受中国消防协会或挂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所规定的任务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分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中国消防协会批准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活动前,须在中国消防协会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财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七条 本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 本分会工作细则经中国消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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