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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服务消防救援工作、服务社会消防安全治理、服务消防公益事业、促进消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智囊和领军作用,设立中国消防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并依据《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中国消防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领导下具有专业性、权威性的顾问和咨询性工作机构,是支撑消防创新发展的智库。专家是指在消防及其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领导力和影响力,或者精通某学科,或者在某专业有较高造诣的专业人士。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提高本协会工作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合理性,提升服务政府部门、相关科研院所、社会单位和企业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与任务:

(一)对攸关本协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重大事项、重点工作、重要项目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就贯彻落实国家消防安全政策、消防产业规划、消防规范标准等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组织开展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活动;

(三)组织开展城市灭火救援力量布局等消防救援领域的评估、论证;

(四)组织开展城市消防规划、消防装备配备领域的评估、论证,制定符合中国特色的消防装备发展规划;

(五)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消防科技成果评价,以及消防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六)参与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七)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国外消防技术交流和战略合作活动。

(八)承担本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职责任务划分为不同的专业工作站。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支持并积极参与本协会及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二)在消防及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及相关专业的产业政策、技术发展方向和最新动态信息,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者具有国家级专家组成员身份;或者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在消防及相关行业或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可以本人提出申请,亦可以由分支机构和有关单位推荐,经本协会批准后聘任。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专委会委员经推荐,可直接成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相关工作时,可以随时提出申请,经本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后解聘。

专家委员会委员累计3次无故缺席专家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解聘。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人选由本协会办公会议提名,由协会研究批准产生,副主任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指派。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设办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指派。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按专业分设防火、灭火救援、消防装备等专家工作站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指派。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业务工作由主任委员商副主任委员共同研究,重大工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或者采用线上形式召开,讨论决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重点计划和总结以及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根据不同工作任务,临时组织若干专家参加,以工作组形式承担,项目完成后工作组即自行解散。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全国性的会议计划、外事计划、涉外活动等需报经本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重大专项工作总结,重要的调查报告、会议资料等应及时向本协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优先获取本协会相关调研成果与活动信息,以及本协会编辑出版的书刊和标准资料,并享有相关的优惠待遇;

(三)就专家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建议,并进行审议或表决;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专家咨询报酬;

(五)自愿决定是否应聘或续聘。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

(二)恪尽职守,保守秘密,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及时搜集消防及相关行业动态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向专家委员会提交相关的调查报告、意见或建议。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本协会划拨;

(二)政府资助或拨款;

(三)单位和个人捐赠;

(四)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财务工作由本协会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已经协会批准,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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