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留言
  • 信息
  • 专题
首页>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认定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消协〔2024〕47号

各认定站及相关单位:

为合理规划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站建设整体布局,协会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认定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  李国华   010-87792272

此通知。

附件:《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认定站管理办法》

 

 

中国消防协会

2024年6月4日

(审批:陈伟明  审核:李国华   编辑:葛书君)

 

 

附件:

中国消防协会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认定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规划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站建设整体布局,规范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站建设工作坚持以“省(市)消防协会为主,其它形式为辅,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总体原则,合理布局建站工作。

第三条省(市)消防协会自愿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 以省(市)消防协会为主导推广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其省内认定站建设,由省消防协会统一规划申请,报中国消防协会审批。

第四条各行业协会在行业领域内建设认定站的,认定业务由中国消防协会与行业协会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建设认定站的,认定业务由中国消防协会与分支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无省级消防协会或省级消防协会不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任务的城市或地区,所在地市级消防协会可以申请认定站建设工作,报中国消防协会审批。

第七条 消防救援支(大)队自愿申请按团体标准建设认定站的,在当地政府或上级消防救援部门同意后,报中国消防协会审批。

第八条 其他单位申请认定站建设的,按照《中国消防协会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南(试行)》《认定站建设整体规划方案》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消防协会已批复同意认定站建设的单位,一年内没有启动建站工作或认定站建设工作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取消其建设单位资格,重新批复其他单位开展认定站建设工作。

第十条 各地认定站建设以申请机构性质、申请时间、认定市场实际需求为依据,已批复开展认定站建设的,如社会需求没有大的变化,原则上不再接受所在地其他机构的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消防协会负责解释。


友情链接
消防协会
各地总队
关注微信公众号
京ICP备17002894号-1 版权所有中国消防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甲19号 电话:010-87789619 协会邮箱办公系统旧版网站